關于做好全區中小學校(幼兒園)門口 防撞設施建設的通知



各鎮(街道)公安派出所、教育局、中小學校(幼兒園):為進一步加強全區中小學校(幼兒園)校園門口及周邊治安、
交通安全管理,有效預防各類涉校案件和暴恐襲擊事件發生,保障師生生命財產安全,根據公安部、教育部辦公廳《關于印發中小學幼兒園安全防范工作規范(試行)的通知》(公治〔2015〕168 號)文件精神及我區當前校園安保工作實際,現就做好全區中小學校(幼兒園)門口防撞設施建設要求通知如下:
佛 山 市 公 安 局 南 海 分 局
佛 山 市 南 海 區 教 育 局 文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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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安裝部位。全區各中小學校(幼兒園)根據校門及周邊50 米區域治安、交通環境實際情況,因地制宜設置硬質防撞設施。其中,校園主出入口必須安裝;其他涉及學生及家長聚集、交通復雜、存在安全隱患的非主要出入口,根據實際情況而定。二、安裝標準。全區各中小學校(幼兒園)可根據實際選擇建設防撞設施,式樣如下:(一)固定式防撞柱。材質:鍍鋅鋼管,外貼黃黑色警示反光膜,內灌實心水泥;厚度≧5mm,地面高度≧800mm,地下預埋≧400mm,直徑≧140mm。(二)半自動液壓式防撞柱。材質:304 不銹鋼,外貼黃黑色警示反光膜;厚度≧8mm,升降高度≧800mm,直徑≧160mm。3.其他符合公安、教育部門要求的防撞設施。(參考式樣見附件)
三、安裝數量。根據門口實際確定安裝數量,每根防撞柱間隔為 800mm,因校車或消防車出入需要,固定式防撞柱可安裝但不多于 3 根以上的活動式防撞柱(內不灌水泥);因門口條件原因無法安裝防撞柱的,應當設置其它具有防撞功能的物防設施;對于前期部分已安裝防撞設施的校園(含區直學校),由各鎮(街道)公安派出所、教育局參照此通知要求聯合評估認定。
五、實施及驗收。中小學校(幼兒園)在建設前,要充分征詢各鎮(街道)公安、教育、市政部門指導意見后再實施建設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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并在建設完成后報公安、教育等部門聯合評估驗收。其中,防撞設施建設務必在今年 6 月底前完成,聯合評估驗收工作于今年下半學期(9 月底前)開展的校園安全評估中一并完成。
六、工作要求。各鎮(街道)公安派出所、教育局要認真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強校園安全監管工作,并將有關要求迅速傳達至轄區各中小學校(幼兒園),抓好貫徹落實。對于到期未完成或完成情況不達標的,公安部門要依照國務院《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》第十九條規定,責令限期整改,并通報教育工作部門。對逾期不整改的,依法追究單位及主要負責人法律責任。